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5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5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於決標日後,機關通知之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他說明
一、投標廠商請詳閱招標文件,並隨時注意異動公告。如對本採購案規格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福利組廖盈琇小姐;電話:(04)2250-0826;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5樓。
二、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如下:除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為1式2份外,其餘均為1式1份。
三、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且不得使用鉛筆書寫,有塗改者需蓋章,否則無效)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單,連同資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未依本條規定投標者,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一)證件封:本案投標須知第38條相關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各1份裝入證件封。
(二)價格封: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1式2份、標單正本1份及單價分析表正本1份須依本署公告之格式報價,報價金額以中文大寫為準(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蓋具廠商印章、負責人章,裝入價格封內。
(三)外標封:
1.參加投標廠商應將前述填妥之證件封及價格封一併裝入外標封。
2.所有標封封面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四、投標文件須於108年9月19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5樓秘書室(請確認已由專人簽收),逾時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