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以審酌實際辦理情形,若廠商無違約情事及績效符合本案需求者,得依需求條件採議價方式於108年繼續委由廠商辦理,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並以190萬元為上限。107年及108年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除,機關得依審議數與廠商協議調整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失之利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5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7年 1月 1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本部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或經許可設立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立案證書
(二)財團法人登記證書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委託代理授權書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不另提供書面文件親領或郵寄。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06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5樓會議室。
本案押標金:無。
投標文件須於106年11月20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5樓秘書室。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請廠商詳閱招標文件,本案承辦人及連絡電話:陳昭帆小姐;聯絡電話: 04-22500811
請廠商隨時注意異動公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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