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屆滿前,經機關評估如有需要,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洽得標廠商議價辦理本案之後續擴充事宜。擴充期限為每次最長1年,最多可擴充3次,第1次擴充金額最高為新台幣1,238萬元,第2次擴充金額最高為新台幣1,279萬元,第3次擴充金額最高為新台幣1,321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14F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於等標期辦公時間內至本署秘書室洽購(領),每份標單應繳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9樓第4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請依標的特質、需求勾選,並得複選)
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電腦、資訊」之業務,並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上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二)廠商納稅證明:
最近1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規格部分請洽業務單位蔡誌雄,聯絡電話:(06)224-5678分機6410。
履約期限:自106 年1月 1 日至 106年 12 月 31 日止。若於105年12月31日之後決標,則履約期限為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11/4更正公告增加評選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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