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1005CD 已決標公告

清潔維護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誠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361,640
原始預算
$ 1,363,895
底價金額
$ 1,361,64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機關代碼 A.21.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吳昌錦
聯絡電話 (03)4339111#5026
機關代碼 A.21.3
單位名稱 北區業務組
機關地址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聯絡人 吳昌錦
聯絡電話 (03)4339111#5026
傳真號碼 (03)4381899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本案分2次後續擴充,第1次後續擴充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經本署認定廠商於109年度履約期間服務品質符合需求、無重大缺失情形,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第2次後續擴充期間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經本署認定廠商於110年度履約期間服務品質符合需求、無重大缺失情形,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12/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北區業務組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元,請至本署北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繳納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12/16 17:00
開標時間 108/12/17 09:00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9.1.1-109.12.3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應具有並檢附下列資格文件: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二、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均應蓋妥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章,連同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押標金以現金繳交者,繳交憑據應置於標封內或逕攜至標場供審)一併置入標封,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掛號寄達或以專人送達本署北區業務組5樓綜合行政科,逾時寄(送)達者為無效標。 (一)廠商投標時封面書寫之投標廠商名稱與投標文件不符者為不合格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三)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12/16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21.3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吳昌錦
聯絡電話
(03)4339111#5026
機關代碼
A.21.3
單位名稱
北區業務組
機關地址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聯絡人
吳昌錦
聯絡電話
(03)4339111#5026
傳真號碼
(03)4381899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本案分2次後續擴充,第1次後續擴充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經本署認定廠商於109年度履約期間服務品質符合需求、無重大缺失情形,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第2次後續擴充期間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經本署認定廠商於110年度履約期間服務品質符合需求、無重大缺失情形,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12/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北區業務組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元,請至本署北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繳納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12/16 17:00
開標時間
108/12/17 09:00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9.1.1-109.12.3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應具有並檢附下列資格文件: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二、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均應蓋妥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章,連同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押標金以現金繳交者,繳交憑據應置於標封內或逕攜至標場供審)一併置入標封,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掛號寄達或以專人送達本署北區業務組5樓綜合行政科,逾時寄(送)達者為無效標。 (一)廠商投標時封面書寫之投標廠商名稱與投標文件不符者為不合格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三)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12/1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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