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第一項) 1.本案於契約期間如因業務需要,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擴充原契約全年數量五分之二。
2.廠商得於契約期滿前,經機關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後續擴充1年並擴充原契約全年數量五分之二。
(第二項)1.本案於契約期間如因業務需要,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擴充原契約全年數量四分之一。
2.廠商得於契約期滿前,經機關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後續擴充1年並擴充原契約全年數量四分之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廠商資格摘要
1.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2.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或章程。
■3.最近1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之投標文件,均應蓋妥公司(機構)及負責人章,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本份文件屬契約文件,請勿使用「投標專用章」,如使用投標專用章者,得標廠商需於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
投標廠商聲明書,本份文件屬契約文件,請勿使用「投標專用章」,如使用投標專用章,得標廠商需於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
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已公告者招標機關不另通知)到場参加開標,非由負責人親自參加開標者,應填妥委任書一併置於標封內或由受任人攜至標場,未依規定辦理者,無法參與本案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等事宜。未能依期限参加者視同放棄。外國廠商及本國自然人如無公司及負責人章者,上述文件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部分得以簽署代之
投標文件須於107年12月4日17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以掛號寄達本機關臺北業務組臺北南陽郵局第844號信箱或以專人送達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本機關臺北業務組綜合行政科收件處(請務必確認已由收文處專人簽收)。本案不允許電子投標,證件不齊全或逾時寄(送)達者為無效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