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北區業務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元,請至北區業務組5樓綜合行政科繳納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7樓視訊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經政府登記合法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之室內裝修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並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資格文件影本。
﹙一﹚有效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內政部登記合格室內裝修業請檢附: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應屬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丙級以上各等營造業請檢附:
1.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2.其專任工程人員如非為建築師、土木、結構技師、須檢附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須為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三﹚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領標方式:
1、本案等標期:民國106年9月28日9時起至民國106年10月2日17時止。
2、至本署洽領:請於等標期期間辦公時間內至本署北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領取,每份標單應繳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
3、郵遞購買:廠商須來函及填妥收件者、地址之掛號回郵信封(招標文件重量小於250公克),於等標期期間內寄達本署北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再由本署寄送招標文件,惟本署自收件日至交付郵局寄送約需2個工作天,廠商應自行估算收到時間,如逾投標截止期限廠商自行負責。
4、電子領標:每份標單應繳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新台幣200元整
﹙1﹚等標期期限內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
﹙2﹚付費方式依政府電子採購網規定辦理。
﹙3﹚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但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5、本案規格連絡人及電話;吳先生TEL:03-4339111分機5026
二、投標方式: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審查表、切結書等相關文件,連同資格、納稅文件影本,置入標封,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的。非由負責人親自參加開標者,應填妥委任書一併置於標封內或由受任人攜至標場,否則無權參加比減價。
三、投標文件須於106年10月2日17時0分前,以掛號寄達或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本署北區業務組5樓綜合行政科 ,逾時寄(送)達者概不受理。
四、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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