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26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0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登記合法之廠商,並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資格文件影本: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並僅限登記於花蓮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方可承攬(營造業法))。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領取時間自106年04月19日8:30起至106年04月26日17:30止(於辦公時間內洽領) 1.至本署東區業務組2樓綜合行政科領取。 2.請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72元)並計算郵遞時程寄至本署東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免費索取,(惟本署自收件日至交付郵局寄送約需2個工作日),如逾投標截止期限,廠商應自行負責。3.或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纂改。
二.
其他
1.投標廠商標價逾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2.餘請詳閱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作業規範等。3.本案規格聯絡人:綜合行政科張錫杰先生電話03-8332111轉216 傳真03-8332011。4.本案委由歐陽昇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若有相關問題請洽03-8575196歐陽建築師。5.廠商未實地勘查而逕予投標者,視同已勘查完成並了解招標標的相關作業,不得以未實地勘查據為理由而推諉責任。
備註:本次更正公告,重新上傳「施工圖說」檔案,等標期延長8日,並配合更改截標日期及開標日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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