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前,機關保留以原契約條款及價金給付條件後續擴充換文續約6個月(106年7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並以1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軒轅路36號二樓綜合行政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府登記合法之廠商,並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資格文件影本: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另繳驗相關證明。
(三)本次為第2次公告開放一般廠商投標(不限原住民廠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可自105年12月22日起至105年12月26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署東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洽領招標文件或附回郵信封(大於30公分*40公分)由本組寄送(本署自收件日至交付郵局寄送約需2個工作日,廠商請自行估算往返郵寄時程,如逾投標截止期限,廠商自行負責)。若領標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經當地政府宣布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亦順延至領標日止次日之上班同一時間。上述情況不適用於投標廠商當地宣布不上班情形,請投標廠商預先考慮提早(領)投寄。
二、如對本案招標文件有疑問,可向本署東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簡淑華(電話:03-8332111轉分機210)洽詢,如對本案之規格、作業方式等有疑問,可向本署東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張錫杰(電話:03-8332111轉分機216)洽詢。
三、本署廉政檢舉專線:電話:02-27026291,傳真:02-27029935。東區業務組政風駐區:電話:03-8331976,傳真:03-8331997。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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