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前,如經雙方同意,得以原契約條款及價金給付條件續約1年,並以1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 軒轅路3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 軒轅路3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合法之廠商,並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資格文件影本: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並從事有關「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影像辨識掃描、電腦設備安裝、資料處理或其他相關工商服務業」等項目之廠商。(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三) 本組位原住民地區,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原住民地區採購,依據中央機關未達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之1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以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8條規定辦理,第1次招標應優先原住民廠商投標。惟為爭取時效,第1次公告即同時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仍優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封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始可進行非原住民廠商開標,以縮短時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105年08月23日起至105年08月30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署東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洽領招標文件或附回郵信封(大於30公分*40公分)由本組寄送(本署自收件日至交付郵局寄送約需2個工作日,廠商請自行估算往返郵寄時程,如逾投標截止期限,廠商自行負責)。若領標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經當地政府宣布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亦順延至領標日止次日之上班同一時間。上述情況不適用於投標廠商當地宣布不上班情形,請投標廠商預先考慮提早(領)投寄。(二)如對本案招標文件有疑問,可向本署東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簡淑華(電話:03-8332111轉分機210)洽詢,如對本案之規格、作業方式等有疑問,可向承保服務科李秀鳳(電話:03-8332111轉分機136)洽詢。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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