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倘得標廠商品質、配合度良好,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洽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經費為新臺幣390萬元整。
(三)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期間為1年。■ 數量及規格同本案採購標的規格內容。
(四)辦理方式:廠商應以原契約決標價金條件繼續承包,機關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完成,詳附加說明欄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四)廠商需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需具有曾完成PIC/S GMP藥廠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等,並應登載藥廠名稱以供查驗)。
其他:
1.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次日(如於107年決標,則於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分批交貨之期限:由本署依所需數量通知廠商交貨,機關可依生產線上需求縮短交貨日期,惟不得晚於履約期限最後1日。■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14工作天內提供2種品項玻璃安瓿各1,000支以上供機關測試,測試完成方進行後續生產作業,如逾期未提供完成品供機關測試,應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他:本署依所需數量通知得標廠商交貨,得標廠商需自接獲本署通知之次日起30工作天內交貨,惟不得晚於履約期限最後一日,如本署未再通知交貨,得標廠商不得向本署提出任何要求。
2.規格聯絡人:陳冠宇先生 電話:02-2671-1034轉3141
3.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本次變更增列製藥工廠相關檢驗規格,其餘內容同原公告內容,本案延長等標期自修正公告日起算11日以上,截止投標時間更正為107.11.19下午5時,開標時間更正為107.11.20下午2時30分,請廠商重新領標後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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