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TFDA-A-503 已決標公告

107年度「TFDA生化性廢棄物委外清除處理」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47,500
原始預算
$ 780,000
底價金額
$ 751,100
決標折數
99.5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代碼 A.21.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高千雅
聯絡電話 (02)27877843
機關代碼 A.21.2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聯絡人 高千雅
聯絡電話 (02)27877843
傳真號碼 (02)26531309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廠商執行表現良好且經機關核准,於108年辦理生化性實驗廢棄物清除案時,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原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次數以1次(每次1年)為限,採購金額含後續擴充1年總計為1,560,000元。 (一)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1年,其經費為新台幣780,000元整。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同原契約履約範圍標的。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2/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2/29 17:00
開標時間 107/01/02 15: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以前,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投標廠商需具環保主管機關所核發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兼處理許可證之任一證明文件。)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廠商採共同投標時,應符合下列資格: 1.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由處理機構為標案簽約廠商,配合清除業者共同投標,以不超過二家為原則;處理機構負責廢棄物進場責任,並應提出高於本案處理廢棄物之『每月預估量』(根據105年清運重量月統計表,每月預估量約為1,080公斤)及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能力證明。 2.採共同投標者,投標時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規定:檢附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件)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3.本案勞務採購性質特殊,以廢棄物清除法及環保法規為依據,為符合環保局對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定時申報及確認作業,若共同投標時,以處理廠商承攬為主,配合一家清除廠商為原則。 (1)依事業廢棄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保局廢字第0920093481號令修正發 布第三十七條文規定:若共同投標時,清除廠商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定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及期限,使得自行清除或委託清除至該廢棄物受託處理者處理。 (2)前述受託清除及處理者非屬同一時,事業委託其清除、處理之書面契約,應分別簽訂。 三、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執行清除及處理本署廢棄物之合作處理廠具有環保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且證照有效期限至少至107年12月31日) ■清運車輛需裝置GPS追蹤系統,而該追蹤系統係經環保局或其委託機構現場審驗、鉛封、核發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時追蹤系統裝置證明文件,並經環保局單位確認審驗操作合格後核發操作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需具環保主管機關所核發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兼處理許可證之任一證明文件。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由處理機構為標案簽約廠商,配合清除業者共同投標,以不超過二家為原則;處理機構負責廢棄物進場責任,並應提出高於本案處理廢棄物之『每月預估量』(根據105年清運重量月統計表,每月預估量約為1,080公斤)及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能力證明。 (5)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其他: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如於106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每次得標廠商需於本署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至本署收貨,逾期者每日按契約第13條遲延履約規定辦理。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聯絡人:本署研檢組巫博智先生,聯絡電話:02-2787-7757。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2/29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21.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高千雅
聯絡電話
(02)27877843
機關代碼
A.21.2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聯絡人
高千雅
聯絡電話
(02)27877843
傳真號碼
(02)26531309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廠商執行表現良好且經機關核准,於108年辦理生化性實驗廢棄物清除案時,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原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次數以1次(每次1年)為限,採購金額含後續擴充1年總計為1,560,000元。 (一)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1年,其經費為新台幣780,000元整。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同原契約履約範圍標的。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2/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2/29 17:00
開標時間
107/01/02 15: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以前,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投標廠商需具環保主管機關所核發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兼處理許可證之任一證明文件。)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廠商採共同投標時,應符合下列資格: 1.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由處理機構為標案簽約廠商,配合清除業者共同投標,以不超過二家為原則;處理機構負責廢棄物進場責任,並應提出高於本案處理廢棄物之『每月預估量』(根據105年清運重量月統計表,每月預估量約為1,080公斤)及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能力證明。 2.採共同投標者,投標時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規定:檢附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件)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3.本案勞務採購性質特殊,以廢棄物清除法及環保法規為依據,為符合環保局對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定時申報及確認作業,若共同投標時,以處理廠商承攬為主,配合一家清除廠商為原則。 (1)依事業廢棄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保局廢字第0920093481號令修正發 布第三十七條文規定:若共同投標時,清除廠商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定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及期限,使得自行清除或委託清除至該廢棄物受託處理者處理。 (2)前述受託清除及處理者非屬同一時,事業委託其清除、處理之書面契約,應分別簽訂。 三、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執行清除及處理本署廢棄物之合作處理廠具有環保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且證照有效期限至少至107年12月31日) ■清運車輛需裝置GPS追蹤系統,而該追蹤系統係經環保局或其委託機構現場審驗、鉛封、核發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時追蹤系統裝置證明文件,並經環保局單位確認審驗操作合格後核發操作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需具環保主管機關所核發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兼處理許可證之任一證明文件。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由處理機構為標案簽約廠商,配合清除業者共同投標,以不超過二家為原則;處理機構負責廢棄物進場責任,並應提出高於本案處理廢棄物之『每月預估量』(根據105年清運重量月統計表,每月預估量約為1,080公斤)及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能力證明。 (5)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其他: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如於106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每次得標廠商需於本署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至本署收貨,逾期者每日按契約第13條遲延履約規定辦理。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聯絡人:本署研檢組巫博智先生,聯絡電話:02-2787-7757。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2/29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31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2726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806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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