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107年度後續擴充之期間為12個月(即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其擴充金額為新臺幣88,035,130元整。
2.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同原契約附表規格(基本學歷、專長條件、工作內容),惟配合機關依實際運用派遣人員之學歷、採計情形調整,餘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0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詳如附加說明欄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廠商應具有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人力派遺業」(本案履約性質屬勞務派遺,非屬許可業務,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本營業項目),並持(附)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二、投標廠商特定資格(具下列■資格者)
□經驗與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本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4,000萬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億元整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880萬元整。
附加說明
三、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請勾選 ■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本案特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衛生福利食品藥物管理署人力派遣廠商切結書。
其他
一、如對本採購案規格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署秘書室吳達怡小姐,聯絡電話(02)2787-7854。
二、投標廠商報價金額超過(廠商行政管理費(含營業稅)新臺幣806萬962元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該廠商列為不合格標。
三、履約期限(執行期間):廠商應自決標日起(如於105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契約期間如廠商服務良好,得後續擴充1年(即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四、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契約期間如廠商表現良好,得後續續充1年,107年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且履約條件同本採購案,以新臺幣88,035,130元辦理後續擴充。
1.保留107年度後續擴充之期間為12個月(即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其擴充金額為新臺幣88,035,130元整。
2.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同原契約附表規格(基本學歷、專長條件、工作內容),惟配合機關依實際運用派遣人員之學歷、採計情形調整。
五、代收代付項目及費用:約新臺幣5,971,870元整。
(一)代收代付項目如下:
配合機關業務所發生加班費、差旅費、公出短程交通費、特殊項目健康檢查費(指派遣人員在本署之工作如涉輻射安全、生物安全及動物實驗…等具特殊風險作業,依法須進行特殊項目定期健康檢查)…等機關核定必要支出。
(二)本部分費用,不列入本案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免提列報價。
(三)如有第(一)款費用發生時,由廠商代替派遣人員併每月請款程序,檢附領據及清冊為給付憑證,向本署核實支領轉發予派遣人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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