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工程屋頂防水改善工程,俟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同意本院康復之家(桃園區龍壽街71-1號4樓)合法建築物平屋頂建造斜屋頂申請後,辦理增購屋頂防水工程一式;增購金額新台幣111萬7,000元。康復之家防水工程屋頂整修圖,請參閱工程圖說。增構部分應依政府採購法程序議價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於決標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檢附該項文件將不作為資格證明)
登記項目:須有综合營造業(E101011),營業項目與本投標項目相符合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規定之免稅機關則提相關證明免附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由鼎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計,投標廠商如需現場會勘,請事先與承辦人員聯絡。(每週一至週五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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