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期間1年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預估金額新臺幣126萬8,12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2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23號
履約期限
自109年2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領有販賣與本採購案相關營業項目業者
,如:餐館業、餐食攤販業及其他餐飲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
服務勞動合作社等。):
1.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與本
案相關之業務者: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
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
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得以列印
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屬公司或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得至經濟部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 /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列印代替。
(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票據交換
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紀錄證明。)
(三)納稅證明文件:
1.如為繳交營業稅證明者:
(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
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規格聯絡人:鍾振財 電話06-9217056分機36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