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48號(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洽本院二樓總務室出納,每份新台幣200元整
開標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48號(本院二樓總務室發包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玉里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決標後30日內完成檢驗資料拋轉系統,故訂定之。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醫療檢驗代檢案,為確保廠商履約,故訂定之。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48號(本院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合格醫事機構開業證明或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委外代檢實驗室須符合衛生署公告『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及「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民國101年11月28日修正)】。
(二)廠商納稅(或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信用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六)投標廠商之規格證明文件:
1.檢驗試劑之衛生福利部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
2.檢驗儀器之衛生福利部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
※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詳招標文件。
(二)規格聯絡人:本院檢驗室關詠亓醫檢師。電話:(03)8886141轉112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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