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1年,其擴充金額以契約價金100%為限。
二、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依原契約價金、項目、條件、內容。
三、後續擴充增購辦理方式:廠商願以原契約價金條件繼續承包,機關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4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售價:新台幣200元整。二、付款方式:上班時間內領標;地點: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48號2樓總務室出納。
開標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48號(2樓總務室發包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48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符合本案採購標的。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廠商信用證明
4.押標金(新台幣20萬元整)。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6.標價清單(含報價明細表)。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人力派遣廠商切結書(招標規範-需求說明書附件4)。
9.服務建議書1式8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規格聯絡人:護理科-劉督導;聯絡電話:03-8886141分機2157。採購聯絡人:總務室-林小姐;聯絡電話:03-8886141分機2121。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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