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原承包廠商若於承包期間表現良好,得有後續擴充期限2年,須經本院同意後,雙方得以換文方式辦理;依原契約契約項目、條件、內容、規範、價金核算。)本採購2年預算金額之上限為425萬7,165元整(新台幣,下同)。後續擴充2年預估金額之上限為425萬7,164元,採購金額總計為851萬4,329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5/2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600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後依機關書面通知起迄日,履約為期2年。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需含履約標的業務。(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證明文件應具以下條件:(餘請詳閱需求規格及所有相關文件所載)
1.衛生主管機關核可開業證明執照或立案證明(營業項目須與採購標的有關者)。
2.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IGRA檢驗需為疾管署認可之傳染病實驗室。
3.通過醫學測試領域認證之實驗室(專業證明:TAF或CAP)。
4.投標廠商請檢具儀器名稱及可操作項目,傳染病項目請附疾管局認可證書及人力分析表。
5.承接項目須有三年內具二分之一以上國內外品管合格證明(檢驗品質保證)。
6.具有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承攬與本案相關之契約封面或驗收結算證明書影本)。
履保金:新台幣400,000元整。
備註:檢驗科-醫檢師-林逸薇-03-8358141#5108。
衛生福利部政風處-廉政信箱:昆陽郵局161之36號信箱;廉政電話:02-8590790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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