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案須登記從事有關「醫療器材買賣」或相關營業項目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本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或廠商須具備公、私立地區醫院(含)以上經驗,投標時須檢附合約書封面或決標公告、發票收據等相關資料提供查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屬位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但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原住民廠商應符合原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八條之資格規定,原住民機關、法人或團體應提供該細則第八條規定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開具之有效證明)。
※若為投標廠商為原住民廠商請檢附:原住民個人須檢附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須檢附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期間內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如非屬營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參與投標時,免繳驗依法令免申請核發之基本資格証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
標案聯絡人電話089-324112#1712總務室廖雅利/郭品媜;規格聯絡人電話089-324112#1162本院放射科林秀美組長
更正招標文件5.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內,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點-(2)廠商赴機關前須先以電話通知機關使用單位(林秀美組長 089-324112#1162或總務室廖雅利/郭品媜 089-24112#1712),並配合機關作業時間做維護保養。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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