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2個月,金額新台27萬72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本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時需檢附維護合約影本供查驗。廠商需具有衛服部許可特殊營養食品許可登記證。
5. 廠商需具有衛福部許可特殊營養食品許可登記證
6. 廠商授權書(如公司負責人自行前來可免附)。
7. 押標金繳納證明。
8.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須提供具履約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承攬其他標案契約書摘要(影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