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屬醫療器材者,應附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4)屬須辦理查驗登記者,應附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產品規格及型錄。
(7)醫療器材許可證、中文仿單核定本(第一級醫療器材免附,其餘均應檢附中文仿單核定本)依法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屬第一等級(滅菌或具量測功能者)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應檢附衛福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證明函)
(8) 投標廠商應檢附投標截止日前有效期間大於6個月內之GMP/QSD文件,其有效期間未大於6個月且仍在有效期限內者,廠商請另檢附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提出展延申請書。非於該GMP/QSD文件有效期間內製造之醫療器材,需於交貨期前取得食藥署同意製造許可或認可登錄之公文,否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
(9) 檢附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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