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5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8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或土木包工業之廠商。
(二) 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
(1)營造業者應附:
a、公司登記證明書。
b、承攬工程手冊。
c、營造業登記證。
d 、公會會員證。
2.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應逐項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二、本案相關聯絡人:
採購招標作業:行政室技佐曹振杰【電話03-8509228分機138】
三、廠商填寫報價單之總標價如超過採購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10.2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
四.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應即辦理工程契約第13條所列之營造綜合保險,並將投保文件影本(或副本)提交機關為驗收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