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747號
開標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747號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747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四)藥商許可執照。
(五)聘請之藥師(生)執業執照。
(六)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依本須知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七)廠商聲明書。
(八)授權書(廠商無法攜帶廠商及負責人章前往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廠商及負責人章之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
(九)退還押標金申請單(退還押標金時使用)。
(十)保證金查詢同意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各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各項文件,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9:00~12:00、13:00~17:00)洽本案資格聯絡人:總務室林佳穎小姐,聯絡電話:(037)261920轉6263;本案規格聯絡人:藥劑科陳月玫組長,聯絡電話:(037)261920轉2011。
二、本採購適用電子領標:網址:web.pcc.gov.tw;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竄改,每份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三、請依下列次序檢附文件資料供規格審查,文件未備齊者視同規格不符,亦不接受補件。
(一)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印本(許可證辦理展延者應附衛生福利部證明文件。專案進口藥品者應檢附衛生福利部專案進口核准函)(註明項次、請配合以螢光筆標明有效期間、成份含量、劑型、廠牌、包裝、單位)。
(二) 國內外PIC/S GMP或GMP藥廠證明文件。
(三)
類別註記1者:另須提供「成分」專利期內或監視中新藥正式證明文件。
類別註記2者:另須提供下列資料之一(1)原廠證明相關資料或(2)原監視中新藥證明文件(3)衛福部核准之專案進口函。
類別註記3者:另須提供經衛生福利部核備通過BE試驗文件且經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准通過PIC/S GMP廠藥品C級品質條件以上之證明文件。
類別註記5屬環保容器材質者:另須檢附環保署核發之環保容器材質相關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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