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747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2/1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747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設立登記或設立證明:■2.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押標金憑據。
■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
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1.廠商設立登記或設立證明: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
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
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
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
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
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
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
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與履約有關之資格: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
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文件。(檢附契約結算驗收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三) 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押標金憑據。
■投標廠商聲明書。
規格聯絡人營養室彭雅渂小姐261920分機213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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