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2765566分機2893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1/04/06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1/04/07 09: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其他:履約期限
請詳本公告附加說明或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七條規定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得參加投標。
廠商資格應檢附之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依法登記並領有開業證書之專業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並具有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相關項目者。)(1)建築師開業執業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2.廠商納稅之證明。3.投標廠商聲明書。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5.授權書。(本文件得當場繳交查驗(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攜帶授權書及本人證件正本供查驗,未攜帶證件視同該投標廠商代表未到場,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履約期限補充說明:自決標次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日止;其他各階段履約期限請詳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七條規定。
二、履約各分段進度:
(1)規劃階段:應自決標次日起算30個日曆天完成。
(2)細部設計:應自規劃階段機關核定日起算30個日曆天完成。
(3)監造階段:自工程案件開工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日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三、其他說明:
(1)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均為本案主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主契約相同,請投標廠商確實詳閱各項規定。
(2)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會場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a.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
b.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本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c.非負責人出席:填具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之授權書、被授權人本人身分證件。
d.上述人員如未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視同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未到場,並不得參與該階段廠商代表說明權利或比(議)價權利。
(3)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機關得於決標後要求查驗正本文件,如有不實造假,依採購法辦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4)請詳閱投標須知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建議投標廠商參照使用本案招標公告文件提供之外標封投標。(如本院提供之外標封開標時間或標案名稱文字數字有誤繕之情形,機關不重新更正外標封檔案文件,廠商得自行更改誤繕處或選擇使用與否)。
(5)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文件,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之相關文件檢附供機關審查,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補交之非必要契約文件及授權書得於開標現場遞交供查驗外,其餘文件資料不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補交,未檢附之審查文件視為資格不符,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查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投標。
(6)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重申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視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7)有關本案比減價格次數,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辦理,由機關開標主持人於議價前宣布議價次數規定,倘若未宣布則以三次為原則。
(8)本採購案聯絡人為本院總務室 林國龍
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分機2893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2-03-25T10:00:07+08:0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履約期限
請詳本公告附加說明或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七條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得參加投標。 廠商資格應檢附之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依法登記並領有開業證書之專業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並具有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相關項目者。)(1)建築師開業執業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2.廠商納稅之證明。3.投標廠商聲明書。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5.授權書。(本文件得當場繳交查驗(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攜帶授權書及本人證件正本供查驗,未攜帶證件視同該投標廠商代表未到場,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附加說明
一、本案履約期限補充說明:自決標次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日止;其他各階段履約期限請詳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七條規定。 二、履約各分段進度: (1)規劃階段:應自決標次日起算30個日曆天完成。 (2)細部設計:應自規劃階段機關核定日起算30個日曆天完成。 (3)監造階段:自工程案件開工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日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三、其他說明: (1)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均為本案主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主契約相同,請投標廠商確實詳閱各項規定。 (2)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會場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a.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 b.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本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c.非負責人出席:填具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之授權書、被授權人本人身分證件。 d.上述人員如未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視同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未到場,並不得參與該階段廠商代表說明權利或比(議)價權利。 (3)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機關得於決標後要求查驗正本文件,如有不實造假,依採購法辦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4)請詳閱投標須知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建議投標廠商參照使用本案招標公告文件提供之外標封投標。(如本院提供之外標封開標時間或標案名稱文字數字有誤繕之情形,機關不重新更正外標封檔案文件,廠商得自行更改誤繕處或選擇使用與否)。 (5)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文件,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之相關文件檢附供機關審查,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補交之非必要契約文件及授權書得於開標現場遞交供查驗外,其餘文件資料不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補交,未檢附之審查文件視為資格不符,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查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投標。 (6)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重申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視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7)有關本案比減價格次數,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辦理,由機關開標主持人於議價前宣布議價次數規定,倘若未宣布則以三次為原則。 (8)本採購案聯絡人為本院總務室 林國龍 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分機2893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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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禮堂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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