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採購案件級距屬於本院重大採購案件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項目複雜有其繳納必要性,以規範廠商落實履約能力及管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如屬單獨投標廠商免檢付)
(二)押標金憑證新臺幣300,000元。
(三)廠商投標組合:
1.單獨投標:廠商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2.同業共同投標: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同業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家數以3家為限。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以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所占契約金額比例金額最高者為代表廠商。
(四)廠商資格應檢附之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分別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丙級(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應檢附文件:
(1)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請投標廠商檢附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丙等(含)以上;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授權書。
附加說明
(1)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均為本案主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主契約相同,請投標廠商確實詳閱各項規定。
(2)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會場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a.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
b.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本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c.非負責人出席:填具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之授權書、被授權人本人身分證件。
d.上述人員如未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視同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未到場,並不得參與該階段廠商代表說明權利或比(議)價權利。
(3)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機關得於決標後要求查驗正本文件,如有不實造假,依採購法辦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4)請詳閱投標須知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建議投標廠商參照使用本案招標公告文件提供之外標封投標。(如本院提供之外標封開標時間或標案名稱文字數字有誤繕之情形,機關不重新更正外標封檔案文件,廠商得自行更改誤繕處或選擇使用與否)。
(5)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文件,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之相關文件檢附供機關審查,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補交之非必要契約文件及授權書得於開標現場遞交供查驗外,其餘文件資料不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補交,未檢附之審查文件視為資格不符,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查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投標。
(6)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重申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本案投標標價係依招標文件中之「投標標單」為主,如其他標價文件有不一致之處,應以「投標標單」載明為主,如有誤繕、錯字、空白未填或非以中文大寫填寫等經投標收件截止時間後及開標後均不得更改,如非以中文大寫填入,為無效標單並不為決標對象,視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7)有關本案比減價格次數,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辦理,由機關開標主持人於議價前宣布議價次數規定,倘若未宣布則以三次為原則。
(8)本採購案聯絡人為本院總務室 林國龍
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分機289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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