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綜合所得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以自然人名義投標之情形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4.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5.聘請之藥師(生)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
6.押標金繳納證明
7.投標須知中的切結書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本採購訂有規格標,廠商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審查藥品有效期限內之藥品許可證(如為專案進口則檢附有效期限內之核准函)
(二)審查藥品製造廠之PIC/S GMP證明文件及其效期
(三)審查藥品許可證登載之製造廠名稱、地址應與PIC/S GMP證明文件相符。(如未符,應提供申請變更文件資料)
(四)審查藥品之中文仿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定)與所列規格是否相符(如為專案進口則檢附出產國仿單)
(五)審查中央健保署有效核價證明(以投標截止日前為準)
(六)同等品聲明書(非以同等品競標者免附)
其他須知:請詳閱契約書、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疑問得於投標前向機關採購主辦單位查詢(招標文件諮詢洽總務室-張毓真小姐,聯絡電話:(02)2429-2525 轉2806;資格聯絡人:總務室張毓真。分機:2806;規格聯絡人:藥劑科石博仁主任。分機:510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