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資格:
1.醫師證書(正面)影本
2.急診專科醫師證書(正面)影本
3.支援醫師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
4.執登的醫療院所開業執照(正面)影本
5.應向所屬衛生局報備核准切結書、保密切結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投標須知中的切結書1
8.口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二)投(得)標廠商所附之各種證明文件如屬不實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採購標的、規格、數量…:(內容繁多及複雜者,以附件增列)
(一)中文: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支援案
數量:詳6-1.支援班別明細表
(二)英文標的及數量摘要:﹙適用GPA之採購案件應提供本項資料﹚
空白。
二、履約地點:
■本部基隆醫院:支援急診醫學科醫療業務。
□其他:
三、交貨期限或履約期間:
□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日內。
□本案決標日之次日起 日內。
■自106年5月1日起二年。
□ 年。
■其他:空白。
四、本案廠商應自行履約部分:(工程、勞務採購案件依需求擇訂、財物採購案件準用)
□全部
■主要部分: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支援案。
五、廠商履約重要事項:
(1)付款方式:詳契約條款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2)工作項目:詳契約條款第二條 履約標的
(3)履約管理:支援急診醫學科。
(4)驗收:乙方應繕造支援人員報酬給付清冊包含出席日期、簽到(退)紀錄,經甲方使用單位確認無誤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非個人部分應貼足印花稅千分之四)向甲方請款。
(5)罰則:乙方無法按照排定班表執行醫療支援工作時,須事先電話通知甲方使用單位,並由甲方另派人員代替工作時,其金額為除原該班別應給付乙方價金外另加計違約金,每違約一次計罰契約總價金5%,累計違約計罰四次,達逾期違約金上限屬履約重大缺失,乙方應無條件與甲方終止契約。
(6)智慧財產權:無。
(7)其他:醫療糾紛辦理:如遇醫療糾紛案件由支援人員及醫院賠償(慰問金)自付責任百分比各50%為原則,如係乙方因素則依疏失情節調高乙方自付百分比。
六、其他重要事項:
(1)非公司負責人請檢附授權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2)本案依醫管會發布之醫療合作契約範本辦理簽約,支援醫師至本院時,醫療業務單位查驗支援醫師之醫師證書或專科醫師證書正本,並影印乙份送交人事室備查,另請支援醫師事先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支援,並副知本院醫務行政室。未依法向所屬衛生主管機關報備核准且未繳交報備核准證明者,無法執行本案醫療業務,未依規定所致損失由廠商負責
(3)廠商應於自106年5月1日起二年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4)醫療合作契約書(地區醫院、診所類)或醫療合作契約書(醫學中心、區域教學醫院類)為附約
(5)廠商應為其派至本院支援之醫師辦理投保(公、勞保)或其他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保險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