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30雲林縣斗南鎮忠孝路157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期望廠商履約過程能依約定進行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30雲林縣斗南鎮忠孝路157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內履行採購標的(詳如附加說)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合作社、團體、人力派遣公司、機構等公、民營單位。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登記或設立證明:足以證明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 廠商納稅證明。
3.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4. 餘詳見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11年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若契約期限未屆滿前,111年度契約總價金(雲林地區看護人力契約價金或嘉義地區看護人力契約價金)已用罄,111年度該分項契約立即終止。
二.本案聯絡人:行政室賴宣尹小姐
聯絡電話:05-5954359轉分機30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