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限屆滿,如本院尚未完成招標及簽約,確有增購之需要,得依採購法第22條1項7款與廠商協議,依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展延履約期限2個月(擴充期間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2月28日止;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252萬6,000元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51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山腳巷1之7號
開標地點
551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山腳巷1之7號本院行政大樓3樓研習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1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山腳巷1之7號本院行政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食品或餐飲相關):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2.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 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招標規範聯絡人
保健科 洪淑娟 科長
電話 049-2730601分機719
2.第1次更正之招標文件-02廠商資格審查表,內容如下:
(1)更正標案名稱為「106年度服務對象暨員工膳食供應勞務委外」。
(2)新增「票據交換機構非拒絕往來戶、無退票紀錄證明」審查項目。
3.第2次更正之招標文件-03投標須知(更正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與招標公告一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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