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期間:增購1年(自108年01月0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 金額:依本家108年度編列預算為新臺幣835萬5,840元整。
(三) 另因配合本家增購之需求,請廠商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1. 107年7-8月間依廠商執行成效辦理評鑑考核,評鑑考核指標項目以本規範的履約工作項目內容為主。
2. 若考核分數達75分以上,則取得下(108)年度護理服務人力外包採購案續約資格,若考核分數未達75分,機關將另行辦理招標事宜,以維照護品質。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二段210號
履約期限
107年01月0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 法人、機構及團體參與投標時須檢附組織章程供確認承攬本案之合法性。
(三) 廠商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 若合格廠商無代表參加決標會議,決標過程中若需進行比減價程序時,於第一次比減價時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後續參加比減價權利,其餘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3條以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標封上請註明廠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統一編號及採購案件之案號及名稱。
三、 投標廠商須詳閱招標文件,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規定。
四、 本家公告之招標文件均為合約內容之ㄧ部分,廠商需詳閱內容。
五、 公告開標時間為資格標開標時間,廠商得不參加;評選會議時間由機關另行以書面通知,每家廠商出席人數最多2人。
六、 本案業務辦人:徐雅玲護理師;電話:04-8742811分機663。
七、 本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時,本家得按比例相對刪減或終止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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