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於履約期限內保留全品項增購權利,並得以契約金額加計100%為擴充上限,並視機關實際需求量依其決標單價供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B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之規格及契約內容;另本案履約期限囿於公告字數限制,請詳閱附件採購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之規定。
二、廠商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三、廠商提出投標資料如下:1.投標標價清單1份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應檢附1式2份,並請與標價清單併同置放。2.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詳如上述廠商資格摘要及參考本案採購規格>。3.投標廠商聲明書。4.投標廠商資格暨規格審查表。5.投標廠商授權書。
四、本案之主要部分為「核酸定序」,依採購法第65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五、本案採複數決標,由二家廠商決標,分別承做19,740條(最低標)及13,160條(次低標)核酸定序數量,若僅有一家廠商決標時,續辦第二次招標,得標廠商得有不同決標價。
六、對本案招標規格有疑問請聯絡請購單位承辦人及電話:檢驗中心/李宛育 電話:02-27850513 #408;本案招標程序相關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邱小姐02-23959825*3706
**由於原承辦人邱小姐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休假,故此段時間請洽秘書室採購組鄭子麾先生,電話:02-2395-9825#378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