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履約期限屆滿後,如下一年度計畫無法銜接時,得視實際需要以同本年度相同委託條件續約,最長以延長3個月為限(109年1-3月,為總價金1/4,總計新台幣2,100,000元整,每家新台幣262,500元整(已含人事費),該委託檢驗內容不變);本計畫將視需要得後續擴充檢驗費用最高100%(400,000元),委託檢驗內容不變(將視需要進行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6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應為國內區域級以上醫療機構/學術研究單位之實驗室,委託計畫主持人應為該單位主管、實驗室主管、病毒實驗室主管或臨床病毒學專家(副教授級)以上人員。
二、廠商應提供生物安全第二級實驗室及實驗室操作人員具同等級實驗室操作能力或訓練証明文件,且實驗室運作應受該單位生物安全委員會督導。
三、廠商每年應參加國內、外具公信力機構所辦理之腸病毒及呼吸道病毒能力試驗(檢附最近一年內之測試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需檢附該機構內部生物安全委員會同意之生物材料異動申請審查單。
五、其它:廠商設立證明。
**詳本案公開評選需求說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預算金額為新台幣8,400,000元整,1,050,000元/家(650,000基本維持費+400,000檢驗費)。
二.執行內容及規格說明:(詳參公開評選需求說明書)
(一)執行內容:社區腸病毒及流感病毒監測,目的在於藉由實驗室主動偵測系統,以利本署進行社區腸病毒及流感病毒之流行型別、抗原性及抗藥性等監測,以作為疾病防治政策之參考。
(二)規格:委託7-8家(北區2-3家,中區2家,南區2家,東區1家)病毒合約實驗室進行病毒培養(包含病原體之分型及次分型),採按件計酬方式給付,預估1000件/家,每件400元,當年將視疫情需要擴充檢驗監測件數。
三、分區評選優勝之廠商共7-8家:(詳參公開評選需求說明書)
(一)本案預計分區選取7-8家優良病毒實驗室,惟若技術品質等條件經審查會決議未達標準或品質者則從缺,其中北區不大於3家,中區不大於2家,南區不大於2家,東區不大於1家。
(二)責任區域劃分暫定如下(將視決標及疫情狀況適時調配):北區(含基隆市、宜蘭縣、台北市、新北市、金門縣、連江縣、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等)、中區(含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等)、南區(含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等)、東區(含花蓮縣、台東縣等),參加的廠商只能參與其中一區之投標及審查作業。
(三)委託期間各得標廠商所負責之檢驗責任區由疾病管制署統籌分配,得標廠商不得有異議,如遇有緊急或者特殊疫情時,疾病管制署將可適時調整所屬檢驗責任區,參加之廠商有配合之義務。
(四)投標廠商如過去曾參與疾病管制署委託計畫者,得由疾病管制署提供近三年之能力測試成績及執行績效供審查委員參考。
**(詳參公開評選需求說明書與招標文件)
規格及履約能力相關之資格聯絡人,郭禮文 02-2785-0513 #820
資格聯絡人,鄭子麾 02-2395-9825 #378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