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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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06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
| 機關代碼 | A.21.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6 - 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曹瀛心 |
| 聯絡電話 | (02)23959825#3703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
| 傳真號碼 | (02)2395983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2/0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02/13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02/14 11: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15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TAF認可校正測試實驗室主管資格與小型鍋爐等作業資格之訓練證明相關文件(詳規格書)。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規格:總計110台,明細如附。 一、投標廠商能力說明: 1. 天平(重量)、溫度(冷藏櫃與培養箱)、電量、風速計等常規項目,校驗實驗室必須通過TAF或同等級公正單位之認證。(投標時必須附上認證證明文件) 2. 校驗實驗室必須具備真空與風洞之校正能量 (投標時必須附上校正報告)。 3. 校驗實驗室必須有能力執行HEPA洩漏(PAO方式測量)與風量及蒸氣品質(BS EN 285相關規範作業)量測 (投標時必須附上儀器設備校正報告)。 4. 校驗實驗室必須具備分析內毒素、總有機碳及微塵量等檢測能力。 5. 校驗人員必須具備TAF認可校正測試實驗室主管資格與小型鍋爐(含以上)作 業資格,並受國家級單位溫度類專業訓練。 二、驗收及其他注意事項: 1. 儀器校正須配合本廠作業期程,請廠商依「預計校正日期」事先與儀器負責人確認校正項目及校驗日期,如因作業或其他因素無法於校正日期完成校驗者,請與儀器負責人協調,惟完成校驗時間不得超過「預計校正日期之月份」。 2. 校正完成當日,請向儀器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確認已校正完成。 3. 校驗報告封面需註明:儀器編號、儀器名稱、校正日期、地點及負責人等。 4. 乾、濕熱滅菌器之熱滲透(滿載),請依本廠規範擺放(請事先與儀器負責人確認擺放物品及位置),並請協助拍照驗證。 5. 需按規格指定月份校正儀器及繳交校正報告,報告內需另檢附有效期一年內的校驗追溯文件。(本中心依實際需要保有變更月份校正的權利) 6. 請廠商得標後依月份製作3次付款之分價表。 7. 本案驗收: a.檢視校正儀器數量:按實際校正數量依合約簽訂之單價分析,給付價金。 b.檢視儀器實際校正日期是否超過規定之月份,逾期日數依合約簽訂單價之1%,每日計算逾期違約金。 c.儀器於指定月份完成校驗後,需於次月15日前繳交校正報告書,驗收完成分三期付款。 (1)1至4月儀器款項於4月份儀器校正報告書驗收完成後統一付款。 (2)5至8月儀器款項於8月份儀器校正報告書驗收完成後統一付款。 (3)9至11月儀器款項於11月份儀器校正報告書驗收完成後統一付款。 8. 其他規範詳見採購契約書。 對本案招標規格如有疑問請聯絡請購單位承辦人及電話疫苗中心劉健信先生02-27850513轉721;本案招標程序相關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曹小姐02-23959825轉3703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2/13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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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