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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契約期滿後起1年內,本署得依實際業務需求增購,奉核後得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決標金額、條件續約供應,機關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試劑量上限為8萬劑及擴充金額上限為2,32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一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非公司組織及非營利事業單位免附。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直轄市或縣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商許可執照(營業項目需包括醫療器材)。
四、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授權經銷證明。
五、產品規格資料(仿單或原廠說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內容:一、品名及規格:
(一)品名:第1/2型愛滋病毒自我篩檢試劑。
(二)使用者可自行使用篩檢套組檢測,篩檢套組為單一包裝,且需含下列內容物:
1.採檢刮板或採檢針。
2.檢體稀釋或呈色所需之試劑或緩衝液(以1瓶為限)。
3.檢測卡匣(含判讀結果視窗)。
4.中文之使用說明書或仿單。
(三)產品敏感度及特異度需達99%以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廠商交貨時應為包裝完整未開封,交貨產品之有效期限需為驗收合格日起算18個月(含)以上。
(五)廠商需配合本署愛滋自我篩檢計畫之內容,協助於試劑外包裝印製或以貼紙標示計畫相關說明文字,內容需經本署審查通過。
二、本案欲採購產品為本署愛滋自我篩檢計畫使用,考量我國尚未有取得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愛滋病毒自我篩檢試劑,故投標產品待決標後由本署提出專案進口。
三、投標產品需於本案投標日前取得可供愛滋自我篩檢用之歐盟認證(CE mark)、美國FDA核准或世界衛生組織認證(PQ, prequalified),產地開放除中國大陸外各地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採購試劑總價應含稅及運費等相關費用,試劑經機關驗收後,未送達各送運地點前,廠商應負冷藏、保管、保險、運送之完全責任及費用,如因運送過程中造成試劑損害,廠商須無條件更換。
貳、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試劑交貨期限:
1.第1批(計4萬劑):自機關通知廠商起60個日曆天內。
2.第2批(計2萬劑):自機關通知廠商起60個日曆天內。
廠商應於決標後30個日曆天內提供試劑使用及相關說明之Q&A及試劑操作之中文教學影片。
廠商應於第1批試劑交貨前,協同本署暨各區管制中心等,完成辦理至少1場教育訓練。
參、決標方式:
一、本案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得標廠商以2家為上限,109年決標量總計6萬劑,交貨量比例為7:3,分別為4萬2,000劑及1萬8,000劑。
二、廠商需同時提供產品單價進行比價程序,報價低於底價者即列為得標廠商並以其報價為決標價。
三、如僅1家得標廠商:廠商得依同單價承作所有採購量。
四、如得標廠商達2家:
(一)以價格最低者取得優先供應權,如價格相同則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3次限制,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序位。
(二)第1序位者,供應量總計為4萬2,000劑;第2序位者,供應量總計為1萬8,000劑,各批次交貨量如下:
1.第1批(計4萬劑):第1序位者,供應量為2萬8,000劑;第2序位者,供應量為1萬2,000劑。
2.第2批(計2萬劑):第1序位者,供應量為1萬4,000劑;第2序位者,供應量為6,000劑。
肆、驗收、交貨及付款:
一、交貨及付款方式:
交貨期限:
1.第1批(計4萬劑):廠商應自本署通知廠商起60個日曆天內,完成產品備貨,並以書面方式通知本署辦理驗收。
2.第2批(計2萬劑):廠商應自本署通知廠商起60個日曆天內,完成產品備貨,並以書面方式通知本署辦理驗收。
二、驗收地點:國內倉儲地點或本署指定地點。
三、交貨時廠商應派員在場點交,驗收所需之工人、工具或檢驗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四、其他需併同驗收時一併交付項目:
(一)最小包裝單位內應附有中文之使用說明書或仿單,且試劑外包裝上應有中文標示,及貼或印有嚴禁轉售或使用於其他用途等字樣,文字內容需先經本署核可。
(二)最小包裝單位外應附有品名、製造廠、廠址、廠商名稱及地址,並依本署計畫需求標示試劑編號(含可連結本署網頁之QR code)、上網登錄檢驗結果、檢驗陽性需就醫等相關說明。
(三)廠商需依本署年度計畫內容於決標後30個日曆天內提供試劑使用及相關說明之Q&A,並提供試劑操作之中文教學影片,影片需包括試劑使用方式、結果判讀方式及篩檢前後注意事項等內容,具有字幕及配樂,影片內容需經本署審查合格且所有權為本署。
(四)廠商需提供24小時諮詢試劑問題之專線電話,且有專人接聽服務提供諮詢。
(五)廠商需協同本署暨各區管制中心等,完成辦理至少1場教育訓練,時間及地點待本署通知,並應於第1批試劑交貨前講授完畢,未能完成則扣款1萬元,並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五、付款方式
(一)廠商需於試劑驗收合格後10個日曆天內,依本署指定數量送達本署指定運送地點(配送點以50點為限),並檢附點收證明書,本署將於廠商完成所有試劑配送後,依規定辦理付款。
(二)上述點收證明書需標明試劑編號、試劑效期、試劑數量、點收單位、點收人及點收日期等資訊。
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採購保留未來得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自契約期滿後起1年內,本署得依實際業務需求增購,奉核後得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決標金額、條件續約供應,機關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試劑量上限為8萬劑及擴充金額上限為2,320萬元。
二、本採購案所採購之試劑因尚未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輸入許可,故該試劑之輸入許可由本署提出申請,如未獲同意,則終止本項採購契約。
三、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