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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為1年,上限金額新臺幣765萬元整,機關將辦理擴充功能開發,主要包括:系統功能開發、調整與測試、系統上線、教育訓練及優化。相關需求擴充及優化屆時依「資訊系統洽現供應商限制性招標審查表」審查結果辦理議價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地下一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或決標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依契約第三條所定比例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案招標說明會時間地點:112年12月26日(二)上午9:30,於本署林森辦公室7F 協調指揮中心(臺北市林森南路6號7樓)召開。
一、本案係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之資訊服務採購,採固定服務費用辦理,113年度契約價金為新臺幣7,500,000元;以序位名次第1,經評選委員過半數決定優勝廠商及機關首長核定後,洽優勝廠商辦理決標簽約。
※114年度後續擴充仍須辦理議價以決定契約金額。
二、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應以A4大小裝訂成冊(活頁式或固定式均可),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內容至少包括:本案執行內容之規劃設計、評選項目之說明和證明文件及詳細報價資料等,紙本一式15份+電子檔1份。
三、本公告之開標時間係指為辦理資格審查作業,資格規格合格廠商將另行通知參加評選作業。
四、廠商投標時請將(一)廠商資格證明相關文件及(二)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及相關附件分別裝封,再合併用大封套裝,外標封請貼於大封套外面,郵寄或親送本署秘書室採購組(10050台北巿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
五、投標廠商應於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詳填或檢附詳細規格資料,以利規格審查,否則視同規格不符。
(一)案內公告招標檔案以開放格式(odt/pdf)提供下載。
(二)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僅限廠商有符合投標廠商聲明書項次八情形時才須提交,否則無須繳納。
(三)本案履約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如決標日逾112年12月31日,以決標次日起算履約期限)。
※本案公告招標文件無編號03,非缺件。
※12/13更正公告內容:延長等標期至30日、補充說明會時間地點、更正對應投標文件內容(如已下載招標文件者請重新領標或洽本署招標聯絡人索取更新檔案)。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