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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CW109025
標案名稱 109-110年流感疫苗預購協議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52 - 醫藥產品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否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
48,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簽約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前保留後續擴充111-112年新型流感疫苗100萬劑之優先供應權利。後續擴充之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800萬元整。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無違規、缺失紀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廠商應依原決標條件及單價供應機關各採購標的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9/08/25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否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9/09/24 17:00
開標時間 109/09/25 11: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一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4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執行期間為決標日起至完成新型流感疫苗100萬劑之交貨;或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
二、本案自簽約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前保留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之標的、數量、預算及時程如下:自簽約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前保留後續擴充111-112年新型流感疫苗100萬劑之優先供應權利。後續擴充之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800萬元整。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無違規、缺失紀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廠商應依原決標條件及單價供應機關各採購標的。
三、經本署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本案不予公開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四、投標廠商應於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詳填或檢附詳細規格資料,以利規格審查,否則視同規格不符。
五、本說明書及廠商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均為合約之一部分,非因不可克服之因素,經合約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
六、決標後15日內,需提出工作進度表及細部執行計畫,以作為掌控進度之依據。
七、如對規格有任何疑問,請電洽(02)23959825-3645,賴敬方。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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