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W107033 已決標公告 公告金額

107年度國家衛生指揮中心NHCC協調指揮中心訊號控制系統暨會議設備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決標日:107/10/24
🏆 本案已決標公告 已決標
得標廠商名冊與決標金額已更新,可查閱下方決標報告 | 截標:2018/10/23 17:00 | 開標:2018/10/24 11:00
採購特徵雷達 投標門檻與工項規格速覽 (Structure Feature Cards)
押標金要求
須繳押標金
100000
投標前須完成擔保繳納
履約保證金
常規條款
依契約範本辦理
通常為決標金額 5%~10%
廠商資格門檻
法定資格
常規基本資格
📐 須技師簽證
合法設立登記與納稅證明即可
工項物料與物調
契約規格
常規工料規範
常規規範
無特殊指定規格限制
⚠️ 本案曾於 2018/10/16 流標(原因: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歷史無法決標累計 1 次
【投標先機研判】 前次係因投標家數不足而流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若本案本次屬第二次(含以上)招標,依法不受三家合格廠商之限制,僅一家投標即可開標,競爭阻力顯著降低!
歷史流廢標詳細履歷
公告日期 結果 投標家數 詳細原因 原文
2018/10/16 流標 0 家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檢視
採購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樂晉科技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470,000
原始預算
$ 3,600,000
底價金額
$ 3,500,000
決標折數
99.1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機關代碼 A.21.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7 - 收音機、電視, 通訊器材及儀器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茂雄/楊其巍
聯絡電話 (02)23959825#3622/3775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傳真號碼 (02)2395983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10/16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7/10/23 17:00
開標時間 107/10/24 11: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一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7年12月15日建置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否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提供交貨之廠牌型號,如無提供交貨之廠牌型號者,視同規格不符。 二、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提供規格佐證資料(如答標書所示),其文件無法證明其規格者,視同規格不符。 三、得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以不瞭解本署之自然條件,系統運行環境或法規為理由,於日後要求延長交貨、延長驗收或補償,除非先經本署事先告之特定因素得依本署所認定時程延長。 四、得標廠商應對本次採購案負全部成敗責任,並負責專案之進度掌控,若有問題應積極主動協調機關解決,不可推諉,造成進度落後。 五、安裝及建置之進行會造成困難之疑慮時,得標廠商應於安裝或招標時主動要求澄清,不可因循茍且致產生瑕疵而影響驗收進度及交貨品質。 六、得標廠商應充分了解本署系統運行環境,並確保系統正常運作,如運作時需額外零件及軟體版權時,應由得標廠商完全提供,得標廠商不得異議,如需本署額外準備或購買,投標廠商需於招標時額外說明。 七、除機器原廠內附零件外,不得提供無品牌、無外包裝之散裝零件,所有軟硬體均需依機關規定安裝完成,所需零件、耗材均由廠商自行提供。 八、廠商施工進行,不得影響機關會議之正常運作,廠商每次施工前須先與機關預定時間,並不得以機關會議室開會做為延遲施工之由。 九、本案期間機關得視需求或其它緊急事宜,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廠商到場了解狀況或處理,廠商須自機關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之時間為始,1日(工作天)內處理完成,違者每逾1天(不足1天,以1天計),以新臺幣3,600元計罰,每次計罰採獨立計罰。 十、本案為系統整合性質,招標文件及採購暨服務說明書未載明或漏列之項目,而為完成本案所必需者(例如:電源配置、網路佈線、設備標號、保固貼紙、轉接頭等),得標廠商須負責提供,其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十一、工作會議 (一)本案得標廠商須於決標次日起5日(工作天)內召開專案啟動會議,報告專案之規劃,違者每逾1天以新臺幣3,600元計罰(不足1日以1日計)。 (二)本專案進行期間,機關與廠商得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之目的在檢驗計畫執行狀況,明訂未確定之作業規範,解決發生之問題,討論雙方應配合及協調事項,廠商應由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參與會議並負責所有會議有關之行政幕僚作業。會議前應將討論事項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送交機關,違者每次以新臺幣3,600元計罰。 (三)本專案進行期間,機關得以書面、電話、傳真、E-mail等方式通知廠商召開專案工作小組會議,違者每逾1日以新臺幣3,600元計罰(不足1日以1日計)。 (四)會議報告內容,機關得視管理需要增修內容。 (五)廠商須於每次會議後1日(工作天)內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繳交會議紀錄,違者每逾1日以新臺幣3,600元計罰(不足1日以1日計)。 (六)以上計罰以每次會議獨立計罰。 十二、本案主要部分(整合性質)之工作,即設計、規劃、行政幕僚作業、工作會議及測試等不得轉包。 十三、本案從設計、器材及設備採購、現場施工安裝與完工測試,凡完成本案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均包含在內。 十四、資訊安全需求:機關不提供遠端登入之功能,若有特殊需求須經機關同意後辦理。 十五、得標廠商應對其作業方法負完全責任,並隨時注意現場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如因得標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得標廠商負一切責任。 十六、得標廠商應隨時清除本專案所產生之一切廢料、包裝、垃圾,以確保施作現場安全及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得標廠商負責。 十七、施工時間為本署彈性上班時間08:00至18:00,為配合大樓門禁安全管理,若需於假日或夜間施工需經本署同意或要求始可以施工,違反此規定者每次以新臺幣3,600元計罰。 十八、違約金累計總額,以契約金額總額之10%為上限;違約金累計超過前開上限者,本署除主張前開違約金外並得書面通知得標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違約情節,依政府採購法刋登政府採購公報。 十九、延遲之責任,係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拒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故,廠商應提出證明,經機關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時限者,則不予計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10/23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2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茂雄/楊其巍
聯絡電話
(02)23959825#3622/3775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傳真號碼
(02)23959830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10/16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7/10/23 17:00
開標時間
107/10/24 11: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一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7年12月15日建置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否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提供交貨之廠牌型號,如無提供交貨之廠牌型號者,視同規格不符。 二、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提供規格佐證資料(如答標書所示),其文件無法證明其規格者,視同規格不符。 三、得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以不瞭解本署之自然條件,系統運行環境或法規為理由,於日後要求延長交貨、延長驗收或補償,除非先經本署事先告之特定因素得依本署所認定時程延長。 四、得標廠商應對本次採購案負全部成敗責任,並負責專案之進度掌控,若有問題應積極主動協調機關解決,不可推諉,造成進度落後。 五、安裝及建置之進行會造成困難之疑慮時,得標廠商應於安裝或招標時主動要求澄清,不可因循茍且致產生瑕疵而影響驗收進度及交貨品質。 六、得標廠商應充分了解本署系統運行環境,並確保系統正常運作,如運作時需額外零件及軟體版權時,應由得標廠商完全提供,得標廠商不得異議,如需本署額外準備或購買,投標廠商需於招標時額外說明。 七、除機器原廠內附零件外,不得提供無品牌、無外包裝之散裝零件,所有軟硬體均需依機關規定安裝完成,所需零件、耗材均由廠商自行提供。 八、廠商施工進行,不得影響機關會議之正常運作,廠商每次施工前須先與機關預定時間,並不得以機關會議室開會做為延遲施工之由。 九、本案期間機關得視需求或其它緊急事宜,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廠商到場了解狀況或處理,廠商須自機關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之時間為始,1日(工作天)內處理完成,違者每逾1天(不足1天,以1天計),以新臺幣3,600元計罰,每次計罰採獨立計罰。 十、本案為系統整合性質,招標文件及採購暨服務說明書未載明或漏列之項目,而為完成本案所必需者(例如:電源配置、網路佈線、設備標號、保固貼紙、轉接頭等),得標廠商須負責提供,其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十一、工作會議 (一)本案得標廠商須於決標次日起5日(工作天)內召開專案啟動會議,報告專案之規劃,違者每逾1天以新臺幣3,600元計罰(不足1日以1日計)。 (二)本專案進行期間,機關與廠商得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之目的在檢驗計畫執行狀況,明訂未確定之作業規範,解決發生之問題,討論雙方應配合及協調事項,廠商應由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參與會議並負責所有會議有關之行政幕僚作業。會議前應將討論事項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送交機關,違者每次以新臺幣3,600元計罰。 (三)本專案進行期間,機關得以書面、電話、傳真、E-mail等方式通知廠商召開專案工作小組會議,違者每逾1日以新臺幣3,600元計罰(不足1日以1日計)。 (四)會議報告內容,機關得視管理需要增修內容。 (五)廠商須於每次會議後1日(工作天)內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繳交會議紀錄,違者每逾1日以新臺幣3,600元計罰(不足1日以1日計)。 (六)以上計罰以每次會議獨立計罰。 十二、本案主要部分(整合性質)之工作,即設計、規劃、行政幕僚作業、工作會議及測試等不得轉包。 十三、本案從設計、器材及設備採購、現場施工安裝與完工測試,凡完成本案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均包含在內。 十四、資訊安全需求:機關不提供遠端登入之功能,若有特殊需求須經機關同意後辦理。 十五、得標廠商應對其作業方法負完全責任,並隨時注意現場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如因得標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得標廠商負一切責任。 十六、得標廠商應隨時清除本專案所產生之一切廢料、包裝、垃圾,以確保施作現場安全及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得標廠商負責。 十七、施工時間為本署彈性上班時間08:00至18:00,為配合大樓門禁安全管理,若需於假日或夜間施工需經本署同意或要求始可以施工,違反此規定者每次以新臺幣3,600元計罰。 十八、違約金累計總額,以契約金額總額之10%為上限;違約金累計超過前開上限者,本署除主張前開違約金外並得書面通知得標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違約情節,依政府採購法刋登政府採購公報。 十九、延遲之責任,係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拒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故,廠商應提出證明,經機關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時限者,則不予計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10/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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