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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一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本案限領有縣(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處理廠同意代處理證明)之相關業者投標,廠商需檢附證明文件於標封內。
二、清除及處理數量:155萬4,918盒屆期克流感膠囊,預估約30.5公噸(含外箱重量)。
三、預算金額與決標方式:新台幣146萬4,000元整;採單價決標,依實際處理數量(公斤數)計價核銷,總價應包含稅金、清除及處理等相關費用。
四、清除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山林路一段311號。
五、執行期程:廠商應自決標日起12個工作天內與屆期藥劑倉儲地點廠商聯繫安排清除時程,並將清除期程及各批次處理時程送交機關;將屆期藥劑自倉儲地點清運至處理廠暫存區之清除作業須於107年3月31日前完成,另於107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屆期藥劑之銷毀處理作業,此外,廠商對於屆期藥劑放置於處理廠暫存區待銷毀期間應負保管責任,且於107年7月15日前將處理報告送交機關辨理驗收程序。
六、清除過程中若須由廠商自備容器/器具及載運工具或棧板借用及載回等之處理,不得向機關要求加收費用。
七、廠商應於契約期間依規定完成清除及處理作業,並經機關書面驗收合格後,始能向機關請領契約價金。
八、廠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倘違反相關規定,相關罰則概由廠商承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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