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3959825#3854/3775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45日內報驗,驗收後10日內完成配送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標的:
(一)頭罩式呼吸器正壓生物性/化學性防護衣組共14套。
(二)依分配表之數量及地點,將防護衣組配送至機關指定地點。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45日內(含)以正式公函通知機關辦理14套防護衣組驗收,並於驗收後10日內(含)完成配送。
三、除公告之招標文件外,廠商尚須於標封內檢附以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詳資格摘要)。
2.廠商納稅之證明(詳資格摘要)。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保證書(或證明書)一份,保證全套防護衣組皆由原廠統籌購買供應或製造,不得由投標廠商自行組裝,並承擔所有產品使用安全及性能上之責任。
四、案內規格及履約內容詳附件招標規範。
五、其他注意事項:
1.本採購案裝備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且以美洲、歐洲、日本、澳洲為限;有關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2.契約期間依機關通知應辦理1場次教育訓練,內容包括防護衣組的基礎學理、操作程序、初級保養,系統監測軟體使用與解讀以及故障排除等內容,且時數應2小時以上。
3.保固期間(共3年),每年度至少1次巡迴檢查,以及清潔、保養正壓式生物性/化學性防護呼吸器,並做成記錄,於申請退還保固保證金時,需檢附相關資料。
4.本案採總價決標(含稅),報價應含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價金(運費、教育訓練成本、年度巡檢+清潔保養費用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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