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3959825#3750/3706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起1年內,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決標金額、條件續約供應,後續擴充試劑量上限為8,000劑及擴充金額上限為48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B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邱小姐收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60個日曆天以書面通知機關驗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第1次招標結果流標,且本次招標文件之採購規格及說明7.雖有文字修正,因不涉及重大變更,招標狀態將依"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辦理。
二、廠商投標時除檢附"廠商資格摘要"所列文件,亦需提出:1、直轄市或縣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商許可執照(營業項目需包括醫療器材);2、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明;3、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出具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餘詳本案採購規格及說明12.。
三、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之採購規格及說明及契約內容;另本案履約期限囿於公告字數限制,請詳閱附件採購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之規定。
四、廠商提出投標資料如下:1.投標標價清單1份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應檢附1式2份,並請與標價清單併同置放。2.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詳如上述廠商資格摘要及參考本案採購規格及說明>。3.投標廠商聲明書。4.投標廠商資格暨規格審查表。5.投標廠商授權書。
五、對本案招標規格有疑問請聯絡請購單位承辦人及電話:慢性組黃小姐02-23959825 #3750;本案招標程序相關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邱小姐02-23959825*370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