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
| 2019/01/10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
| 機關代碼 | A.21.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5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製造業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宋羽芹/周祖楨 |
| 聯絡電話 | (02)23959825#3711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
| 傳真號碼 | (02)2395983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8/01/1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8/01/16 17:00 |
| 開標時間 | 108/01/17 11: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1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次日起至108年12月15日內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二)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三)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1)廠商應於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15日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若不及於108年1月1日決標,則由決標次日起至108年12月15日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2)廠商應符合契約規定依各儀器之校正月份及履約期限前繳交報告。 校正品項總計105項,明細如招標文件規格附件。 廠商應具之證明文件 1.天平(重量)、溫度(冷藏櫃與培養箱)、電量、風速計等常規項目,校驗實驗室必須通過TAF或同等級公正單位之認證(投標時請附上認證證明文件)。 2.校驗實驗室必須具備真空與高壓滅菌之校正能力(投標時請附校正報告)。 3.校驗實驗室必須有能力執行HEPA洩漏(PAO方式測量)與風量。(投標時請附上儀器設備校正報告)。 4.校驗實驗室必須具備分析內毒素及微塵量等檢測能力(投標時必須附上儀器設備資料及確校報告)。 5.校驗人員必須具備TAF認可校正測試實驗室主管資格與小型鍋爐(含以上)作業資格,並受國家級單位溫度類專業訓練。 驗收及其他注意事項: 1.儀器校正須配合本中心作業期程,請廠商依「預計校正日期」事先與儀器負責人確認校正項目及校驗日期,如因作業或其他因素無法於校正日期完成校驗者,請與儀器負責人協調,惟完成校驗時間不得超過「預計校正日期之月份」。 2.校正完成當日,請向儀器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確認已校正完成。 3.校驗報告封面需註明:儀器編號、儀器名稱、校正日期、地點及負責人等。 4.乾、濕熱滅菌器之熱滲透(滿載),請依本中心規範擺放(請事先與儀器負責人確認擺放物品及位置),並請協助拍照驗證。 5.需按規格指定月份校正儀器及繳交校正報告,報告內需另檢附有效期一年內的校驗追溯文件(本中心依實際需要保有變更月份校正的權利)。 6.請廠商報驗前需來函,並依校正時間順序檢附校正報告。 7.請廠商得標後依月份製作3次付款之分價表。 本案驗收: 1.檢視校正儀器數量:按實際校正數量依合約簽訂之單價分析,給付價金。 2.檢視儀器實際校正日期是否超過規定之月份,逾期日數依合約簽訂單價之1%,每日計算逾期違約金。 3.儀器於指定月份完成校驗後,每期需於次月15日前繳交校正報告書,驗收完成分三期付款。 (1)第一期: 1-4月份儀器校正後,每期需於次月15日前繳交校正報告書,驗收 完成後統一付款。 (2)第二期: 5-8月份儀器校正後,每期需於次月15日前繳交校正報告書,驗收完成後統一付款。 (3)第三期:9-11月份儀器校正後,每期需於次月15日前繳交校正報告書,驗收完成後統一付款。 餘詳招標文件 對本案規格有疑問者,請洽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周祖楨(02-27850513#788),對本案招標程序相關問題,請洽秘書室/宋羽芹(02-23959825#3711)。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8/01/16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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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