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擴充項目:原契約已有項目。
(2)擬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上限:擴充簽辦期間為履約期限內;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0萬元。
(3)擬採購金額:新臺幣142萬6,000元整(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8屏東縣長治鄉德和村神農路1號一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8屏東縣長治鄉德和村神農路1號秘書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依法設立從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業者(營業項目:土木或結構科別)
投標廠商為建築師、技師、律師、會計師、電器承裝業、保險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者,應檢附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12.10.20第一次修正:
招標公告技師簽證規範修改為:
是,本案工程為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之公共工程,但非第2項規定之簽證實施範圍或項目,而係由機關依第3項規定另於招標文件載明簽證範圍或項目實施技師簽證。(招標文件未變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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