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2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形優良者,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1年。如一方無意續約,應於契約期滿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契約到期或解約生效而新廠商未裝妥保全系統前,乙方須繼續履行舊約至新廠商裝妥保全系統為止,惟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臺東管理處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不履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新生路190號
履約期限
115年01月0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非屬工程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營業項目:I901011保全業)。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註】: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如本公司與其分公司就同一採購標的俱參加投標,等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標的提出二個標封,機關應不予接受,二個標封均不予開啟。
(二)內政部保全許可證明文件。
(三)保全業公會會員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填表方式詳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說明。
(五)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六)切結書(廠商應負之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
附加說明
更正投標須知之第27條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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