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考量114年考評結果及後續改善執行作業,本案得標廠商若執行情形良好,經本處同意後得以本案相同契約條件取得續約1次(1年)。115年度採購金額新臺幣18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68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68號(1樓總務組標封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與檔案管理、圖書管理、人力資源、農田水利、農業或水利等相關產業之法人、自然人或合作社。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標案需求摘要:
派駐人員:3名為固定派駐人員,視同專任人員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本案需求人力,機關得視政策性需要(如政府服務品質作業),調整業務,支援至該任務完成,其契約價金(服務費用)不予調整。
協助檔案立案編目、檔案鑑定與清理及檔案保管等實際清理、整理作業,檔案室清潔(含窗戶擦拭、地板吸塵、冷氣機濾網清洗、垃圾分類收集等)、其他相關業務。
文書作業:總收文、總發文、電子發文、校對、發文、存查、歸檔、文書股務行政業務支援及其他相關業務。
配合機關上班日每日8小時(上午8時至8時30分為彈性上班時間,中午12時至下午1時休息1小時,下班時間則視當日上班時間而定,以每日上滿8小時為原則),進出機關上、下班時均應簽到,不得代簽、遲到或早退。倘有未辦理上、下班簽到退者,當月累計次數達3次以上或半年累計6次(含)以上者,機關得不經預告,要求廠商立即撤換人員。
廠商派駐人員未依規定事先辦妥請假手續或請假未送機關報備而擅離職守,或請假時數已滿仍未銷假,均以曠職論。
逾上班時間10分鐘未到辦公室者為遲到,逾20分鐘者為曠職,未達下班時間提前10分鐘離開者為早退,提前20分鐘者為曠職。遲到及早退未補辦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另遲到或早退合計達3次以上(含3次)者,視為曠職1日。曠職合計達3日以上者,機關得不經預告,要求廠商立即撤換人員。
(一)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等事宜,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0天內,以原投標相符之印章與機關辦理簽訂契約手續;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拒不簽約者,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