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本分署開標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屬逾公告金額⼗分之⼀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
機關未達公告⾦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3 條規定,辦理第 1 次公
告結果,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者,改採限制性
招標辦理。
(二)、依 ⾏政院公 共⼯程 委員會 94 年 12 ⽉6 ⽇⼯程企字 第
9400451080 號函,第 1 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族及非原住⺠族
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
⺠廠商,如無原住⺠廠商投標、無原住⺠廠商為合格標,或
原住⺠廠商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
⺠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
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 1 次開標程序當場辦
理,不另⾏通知。
(三)、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之 1
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
廠 商 自 行 至 「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 網 站 ( 網 址
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
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 0800-080-412。
(四)、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
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
利本分署查驗,如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
繳交者,本分署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
明細紙本又 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分署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
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五)、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
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 53 條辦理時提
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經機關依採購法第 53 條規定通知
廠商應於 10 分鐘內辦理比減價程序,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
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六)、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分署依〈招標
期限標準〉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
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 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
時間代之,開標地點如有異動,應依本分署當日現場公告地
點為開標場所。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