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0106 已截止

花蓮縣玉里鎮國有土地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勞務採購案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公告日:114/02/08 截止日:114/02/17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350,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4/02/17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機關代碼 A.19.4.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521 - 建築施工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羅恕庭
聯絡電話 (03)8325141#105
機關代碼 A.19.4.7
單位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聯絡人 羅恕庭
聯絡電話 (03)8325141#105
傳真號碼 (03)8358639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2/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2/17 17:00
開標時間 114/02/18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本分署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訂之執行拆除日起30日曆天內完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規定辦理第2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不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 2.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全部有關文件,並自行前往標的物現場勘查,以熟悉標的物之環境及特性。 3.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512。 4.如有疑問或不明瞭之事項,應於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期限內向機關請求說明。投標廠商購領招標文件之電子憑證序號紙本應放入證件封套中,以備驗證並杜爭議。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5.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6.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投標廠商若由負責⼈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印鑑親⾄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件。 7.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0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分署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分署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本分署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分署之採購。 8.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分署依招標期限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開標地點如有異動,應依本分署當日現場公告地點為開標場所。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02/1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9.4.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羅恕庭
聯絡電話
(03)8325141#105
機關代碼
A.19.4.7
單位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聯絡人
羅恕庭
聯絡電話
(03)8325141#105
傳真號碼
(03)8358639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2/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2/17 17:00
開標時間
114/02/18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本分署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訂之執行拆除日起30日曆天內完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規定辦理第2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不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 2.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全部有關文件,並自行前往標的物現場勘查,以熟悉標的物之環境及特性。 3.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512。 4.如有疑問或不明瞭之事項,應於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期限內向機關請求說明。投標廠商購領招標文件之電子憑證序號紙本應放入證件封套中,以備驗證並杜爭議。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5.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6.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投標廠商若由負責⼈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印鑑親⾄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件。 7.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0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分署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分署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本分署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分署之採購。 8.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分署依招標期限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開標地點如有異動,應依本分署當日現場公告地點為開標場所。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02/1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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