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逸仙莊1號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總售價
2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付款方式
現金付款,請現場洽本分署秘書室購領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18 09: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18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本分署第二行政辦公大樓開標室(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19號)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至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秘書室;或郵遞至台中市豐原郵政28號信箱
其他:履約期限
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採購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法人或團體。營業項目需具備有I或J大類行業項目。
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1)合法登記或設立文件,該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機關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同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5)廠商切結書
其他:附加說明
⼀、如發⽣機關所在地因天然災害或因故有停⽌上班之情事,其截標⽇與開標⽇均分別順延次⼀辦公⽇同⼀截標、開標時間。 ⼆、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另⾏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fetched_at
2026-11-03T01:52:07+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法人或團體。營業項目需具備有I或J大類行業項目。
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1)合法登記或設立文件,該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機關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同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5)廠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