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4年12月10日以前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學術單位。
(二)廠商應依其類別檢附以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納稅證明(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需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4.標單(正本)。(需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5.服務建議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二)投標廠商提出之投標文件,不得附記招標文件未規定之條件。如附有該等文字,視為未附記。
(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 號函釋例說明二後段:「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案依前開函釋辦理。廠商如未於開標時間派員至開標場所,經本署踐行通知程序仍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未到場之廠商,本署將撥打外標封上所載廠商聯絡人之手機,10 分鐘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故廠商特別注意開標時間與保持手機暢通,以維本身、本署、與其他投標廠商之權利。
(四)倘開標日(含截止投標日)因故發生停止辦公者(如颱風、地震等), 開標(含截止投標日)時間順延至原開標日(含截止投標日)之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公開評審委員名單:劉福昇、林宗善、沈珍珍、夏光耀、楊文賢
114.3.14更正公告
1.本次抽換招標文件電子檔清單,清單誤勾選需求說明書,本案自始無需求說明書。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較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少1日,爰視需要延長等標期1日,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
3.廠商如認為本署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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