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3)4855368#1335/1121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851號行政大樓4樓開標室(4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分署行政大樓1樓收發室(326020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85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證明文件(符合以下任一類即可)第一類: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立案證明影本)。第二類:經勞動部登記核准於桃竹苗地區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影本)。第三類: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財(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書、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最近一期負責人當選證書,財團法人以負責人當選該次會議紀錄代替)。第四類: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如增設教室,應經地方政府核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100公尺,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經地方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核准設立短期補習班證明文件影本)。第五類:依法核准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並依法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立案者。(工公會之立案證書、設立章程與人才培訓有關)。第六類: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登記為人才培訓)。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證明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0年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職前職能導向品質通過認證課程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