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3樓
聯絡電話
(02)89956399#1544/1607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如履約績效良好,本分署保留1年(民國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後續擴充權利,北區擴充金額278萬9,185元整;東區擴充金額278萬9,185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3樓服務台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依投標廠商性質擇一檢附):
1.第一類廠商:檢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立案證明文件。
2.第二類廠商: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可至相關網站下載「商工登記資料」,以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公立學校得以學校授權同意投標函代替設立登記。
(二)投標廠商納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除所得稅法第應檢具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收執聯。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國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得免檢具納稅證明文件。
餘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服務地點:
(一)北區:新北市、基隆市及臺北市。
(二)東區:花蓮縣。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